张静代表:征信法应尽快出台
“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什么?是信用!但与经济飞速发展不相协调的是,我国征信立法相对滞后,征信法律和行政法规缺失,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缺乏协调。”今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张静代表向记者表示,我国应该加快征信立法,否则企业信用、社会诚信乃至整个市场经济都将受到严重制约。
作为一名在银行系统工作了三十多年的人大代表,张静告诉记者,虽然人民银行经过几年努力,已经建立起全国联网运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了一千万企事业单位和五亿多自然人信息,为我国信贷征信业基础设施框架建立奠定了基础,“但是这还远远不够,征信法律体系没有形成系统这个问题,正在越来越严重地暴露出来。”
张静认为,我国征信立法滞后集中表现在“监管主体权力、义务不明确”上。她介绍,中国人民银行虽然是国务院唯一批准设立征信监管部门的部委,但现行的相关征信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银行负有征信管理职责。“法律上的这种缺位,也带来了现在‘多头管理’的局面:在现有的行政管理体系下,征信数据源至少与8个以上的国务院部委局有关,它们实际上履行了部分征信管理权限,形成了征信业多头监管格局,导致监管协调成本高,效率低下。”
而且,我国的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准入也缺乏法律规范。张静介绍,目前,我国没有就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准入问题制订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有些地方性法规虽然就征信机构准入作了要求,但大多数要求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尽管2006年以来,人民银行以金融业标准的形式出台了5项征信业务标准,但行业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对征信机构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
她建议,鉴于我国信贷征信业基本框架已基本确立,信贷征信业务基本成熟,为进一步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建议在适当时机出台征信法;如暂不能出台征信法,则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定信贷征信管理条例,对征信管理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征信机构及相关业务的准入条件、征信信息披露的范围与条件等有关内容予以明确。“需要强调的是,应该在法律上明确人民银行‘具有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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