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信用缺失的现象始终存在。然而,到了21世纪初,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程度和普遍的信用失衡的问题突显出来,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什么在新世纪初,建立信用体系被提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这需要从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大背景进行分析。
一、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已刻不容缓
首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在我国长达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几乎所有的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都是被各种“计划”规定好了的,因此,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实际上非常淡薄。工厂生产什么、商业销售什么、往来资金如何结算、生产经营资金如何获得,都已由各种计划安排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关系,而只是完成财政拨款的一种出纳形式。然而,经过20多年改革和开放,特别是从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到本世纪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我国经济已基本上步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而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联的“社会信用”的作用机制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维系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也成为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企业生产所需材料的获得、商品的销售、商业往来的结算、银行贷款的获得和企业债券、股票的发放都离不开“信用”。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的要求也越高。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信用秩序却相当混乱,信用缺失现象大量存在,如企业之间资金拖欠、三角债、坑蒙拐骗、假冒伪劣、呆账坏账等层出不穷,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程度还相当低,给整个经济稳定健康运行带来了很大危害。因此,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其次,保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迫切要求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自“九五”以来,我国商品市场的供求结构了发生根本性变化,基本走出了长期困绕经济发展的短缺经济的制约,初步形成了买方市场的供求格局。经济增长已明显地从供给约束型转变为需求约束型。扩大市场有效需求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由于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出口需求遇到越来越大的困难,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磨擦不断增多。因此,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就更多地压在了国内需求方面。正因为如此,我国从1998年后,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点迅速调整到扩大内需方面来,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而扩大内需,就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一方面,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之间的赊销现象大量增加,对企业之间的信用度要求提高,另一方面,企业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对银行信贷资金需求大量增加,而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为确保收益、防范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要求更高;另外,要扩大市场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就需要更多地启动信用消费。特别是目前我国城市居民的消费结构出现明显的升级趋势,家庭消费逐步从千元级开始上升到万元级、十万元级甚至几十万元级(住房、汽车、教育等消费),这种消费的实现光靠家庭的现金积累显然需要相当长的时期,在客观上要求信用消费的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目前信用消费的规模还相当小,住房、汽车等消费贷款还存在许多问题,扩大内需还存在信用制度的严重障碍。因此,要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就必须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即将加入WTO决定了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在世纪之交,经济全球化进程越来越快,其本质是在世界范围内重新配置资源。我国经济将在全球经济分工中占有什么位置?拥有多少市场份额?加入WTO后如何更有利地参与国际竞争?这些都与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直接关系。信用环境不良,企业整体信用程度低,将严重制约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市场份额就会越来越小,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第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决定了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有赖于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来维护。而我国目前的市场秩序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很好地规范和完善。但是,规范市场秩序不能简单地依靠一次又一次的突击大检查或严打等形式来解决问题,而必须要靠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和相应的制度建设来实现。建立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是最基本的市场规则和制度之一,是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二、建立我国信用体系的着重点
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讲信用”、“守信誉”“一诺千金”。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指的狭义信用,则是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作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因受信对象性质的不同,信用可分为公共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的面相当广。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当然包括广义的信用,这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不能想象在一个讲信誉、守信用尚未成为一国企业和民众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条件下,这个国家能够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然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又不能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整套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有效的信用市场形式。这主要可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政府有关信用方面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二是提高信用管理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三是尽快建立政府对信用的监督管理体系和制度;四是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环境,加强对信用方面的教育。从这四方面看,我国显然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建立信用体系,应从这几方面着手。
第一,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持,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的信任和诚信的道德理念来维系,讲信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的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个人或法人主体,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信用度高是一种财富。在全社会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和理念。
第二,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社会信用道德规范和教化不是万能的,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首先要立法先行,加以规范;当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也必须出台相关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市场进行信用规范。立法包括多个方面,譬如包括银行方面的立法,非银行方面的立法,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行为的立法,规范商业授信行为的立法,规范信用专门服务行业行为的立法,等等。尤其应强调的是要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显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制裁。通过这种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做到“闯红灯者受罚”,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
第三,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市场化发展。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信用信息严重不对称是导致失现象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因此应运而生。一个国家信用状况和信用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信用管理行业的发育状况和市场化程度。在一些发达国家,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商业化、市场化,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目前,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不仅市场规模很小,而且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程度相当低,信用市场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信用管理行业的需求不足。社会和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尚十分有限。企业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社会其他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未能利用信用产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的需求不够,很多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在向公众公开发行时政府并不要求由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另一方面,从市场供给来看,国内像美国邓百氏公司那样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还很少。虽然已经有一些企业涉足信用服务行业,并逐步发育成长,但其规模比较小,有些还在主要解决生存问题,一些信用评估机构缺乏合法经营,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无序,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科学的评估体系。同时,我国整个信用管理行业缺少快速健康发展的市场化环境。社会相关的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低,绝大部分并不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通过正常途径可以公开的信息,散布于各个部门,信用服务企业无法得到。从而无法依靠商业化的、具有客观性、独立性的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和信用专业服务等方式,提高社会的信用信息对称程度。导致了失信现象愈演愈烈。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市场更是一个被严格控制的领域,开放度更低。已经试点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在个人资信管理方面是一个深度和突破,但是,目前也仍是在较小的范围内试行,而尚未形成市场共享的信用资源。信用信息的市场化是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因此,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更快发展应是当务之急当务之急。即使对于那些不宜在全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政府也应有一套信用管理和获得信息的规范有效的渠道。当然,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必须要在政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之下,对其机构的准入、资质条件加以规范,使其真正成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品格的社会食用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建立并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国政府对信用市场管理薄弱,没有建立起国家信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政府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缺乏监管,因信息生成环节管理不严格,造成虚假信息盛行。立法不够完备,不能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在一些失信案件的审理上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这些问题必须得到有效解决。政府应制定关于信用的国际化标准。在政府职能部门,如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质检等部门发挥监管作用的同时,注重调动行业协会等民间信用专业机构的积极性,促使其加强对本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五,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关于信用的教育、科研和培训。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恢复被各种”运动“和“文革”破坏了的中华民族的诚信传统。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工作。信用管理本身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的专业门类广,技术性较强,需要很好地进行研究和开发,更需要培养一大批专门人才。提倡企业对员工进行信用观念的培训,在企业内部增强信用管理。
总之,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迫在眉睫,应尽快推开,但是要在一定的规则之下进行。有许多当务之急的工作要抓紧进行,包括有关各方一致呼吁的政府立,关键是,政府要尽快制定游戏规则;相关部门研究应着手研究对征信数据的解禁和开放,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壮大;政府建立完善监督和管理机制,全民信用教育的开展等等。这些努力无疑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